租前出资修缮房,解约被诉反获偿
盛敏 舒慧
翌日,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案中被告反诉,请求判令该案原告南县某纺织厂赔偿承租期内的维修费、局部改建费、加建房屋等支出的费用4万余元。该院经依法审理后,支持了被告方李洪斌(化名)反诉请求。
2009年10月,南县某纺织厂起诉至法院称:被告李洪彬承租了纺织厂的门面,租赁期限为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每年租金3000元,原告纺织厂因企业改制,整体拍卖,曾多次通知被告搬出,被告拒不搬出,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搬出侵占的门面。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反诉,称:2001年,纺织厂为了扩大门面,欲将传达室改建成门面两间,因缺少资金,与李洪彬商量,由李出资24000元将门面改建并由其承租使用,后李某出资建成毛坯房,并对改建后的门面进行装饰、装修,局部改建,加上建房屋阁楼的造价及装修,共花去10万余元。李认为:该笔费用应当由原告纺织厂予以补偿。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洪彬于2002年、2007年3月、9月先后三次租赁纺织厂临街门面三间,每间租金为3000元/年,租止时间虽为2008年11月,2008年4月,但李某所述的改建情况基本属实,且原告方是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停了李某租用门面的水、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最后酿成纠纷。故应对李某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2009年12月,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证,李某所垫付资金约为4万余元。故作出上述判决。2009年12月,李某已自动搬出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