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过多”引发的缺陷儿索赔案
舒 慧
近日,南县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南县某医院被判处赔偿原告侵权损失16万余。
原告李健(化名),因怀孕分别于3月5日、5月27日、6月11日,三次到被告南县某医院产科进行B超(黑白)检查,进行第二次超声检查时超声提示:宫内妊娠单活胎,羊水最深处83mm,羊水偏多,医嘱2周后复查。第三次超声提示:羊水最深处83 mm,羊水偏多,医嘱2周后复查。此后,李健又在另一医院进行了两次B超检查,并于8月10日产下一名男婴,小孩出生后38天,经湖南省儿童医院诊断患有21-三体综合症,唇腭裂、复杂型心脏病等先天性疾病。经南县法院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超声提示羊水过多,原因可能是胎儿畸形、感染、血型不合、母体糖尿病等,医方应建议去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资料中未见有对羊水过多的原因检查,最后让缺陷儿出生,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诊疗错误及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之民事责任。胎儿的先天性疾病虽是在母体孕育过程中形成,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但原告如知晓胎儿情况可以选择终止妊娠。正是因为胎儿的不当出生造成原告超出常规的物质负担和精神负担,原告该方面的损失与被告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