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女孩捉迷藏 被电击法院判赔偿
舒慧
近日,南县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曹贵(化名)赔偿原告李辰辰(化名)经济损失4万余元。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贵经营的铁店系对人身特别是小孩具有伤害倾向的场所,而曹作为铁店的主人离店后未关门又未采取防护措施,加之电路未安装保安器,导致原告进入铁店玩耍时被电击伤。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曹贵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受伤时年满8周岁,应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但因其安全意识不够,自身有一定过错,其法定代理人也有安全教育不够和管理疏忽之过,因此由曹贵承担李辰辰因电击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半4万余元,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