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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岁女孩捉迷藏 被电击法院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09-29 10:01:54 打印 字号: | |

八岁女孩捉迷藏   被电击法院判赔偿

舒慧

近日,南县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曹贵(化名)赔偿原告李辰辰(化名)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09827,年仅八岁的小女孩李辰辰和小朋友在自家门口玩耍,在捉迷藏时躲进了被告曹贵经营的铁店内,店主曹贵自家住房就在铁店对面,店内无人未关门,也未采取防护措施。李辰辰在躲藏时不慎抓到了电线,左手被电击伤,致左手中指、无名指指间关节功能全部丧失,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贵经营的铁店系对人身特别是小孩具有伤害倾向的场所,而曹作为铁店的主人离店后未关门又未采取防护措施,加之电路未安装保安器,导致原告进入铁店玩耍时被电击伤。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曹贵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受伤时年满8周岁,应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但因其安全意识不够,自身有一定过错,其法定代理人也有安全教育不够和管理疏忽之过,因此由曹贵承担李辰辰因电击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半4万余元,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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