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敏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给自诉人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自诉人在本案中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且被告人周某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盛敏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给自诉人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自诉人在本案中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且被告人周某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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