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1、本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不服上列判决、裁定,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本院作一审,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国内仲裁裁决、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申请执行案件。 5、经本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和台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香港、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本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7、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8、填写申请执行表。
9、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四、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五、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告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理:
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人民法院执行风险提示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申请执行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和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无财产、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风险是市场风险的延伸,被执行人能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的裁判并不能改变这种现实状况,市场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能因诉讼而由人民法院承担。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协助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状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同时经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四、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能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五、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你将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你的债权将不能完全实现。
六、执行的中止
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对案件的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七)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九)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和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七、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对案件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对案件作执行结案处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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