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建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0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建文来到南县年丰小区8栋3单元,从窗子爬进叶文家中,搜到一部手机、5包芙蓉王香烟及20元现金,正准备逃离时,听到开门的声音,就躲到房间门后面,后被回家的叶文、刘红发现,于是叶文、刘红将被告人李建文抓住,被告人李建文乘机摆脱叶文,并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小刀,打开来对着叶文、刘红,后在双方的对峙过程中,被告人李建文持刀将叶文衣服刺破后逃跑,后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取财物,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