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当前正处在快速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社会分化 趋势加剧,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矛盾涉及到各类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表现出以下新特点。
1.社会矛盾的主体——利益群体相互博弈。
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出地表现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之间的一致与摩擦、相同和相异,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的相互博弈和相互冲突;社会的不和谐突出地表现为新利益群体因利益差别所引发的新矛盾。原因何在?二十多年来我们的改革是以经济为主导的改革。表现在社会关系方面就是经济利益的分化加剧。由于经济利益分化而形成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如私人企业主群体、农民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失房居民群体,以及城市中的房产主阶层等构成的利益群体,等等。这些群体的分配诉求、利益冲突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2.社会矛盾的焦点——党和政府首当其冲。
现在,党群、干群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党和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为什么政府行为这么普遍?这里有体制性因素:由于我国社会三大部门结构还不完善,政府组织、企业组织、民间组织还不能各司其职,功能互补,政府还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 管了过多的事情,承担了过多的责任。
3.我国社会矛盾活跃期多发期的特殊复杂性
一般地说,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这里的不协调因素和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广东目前人均GDP已接近了2000美元,也正处在公共安全事故高发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期。这是世界各国同期历史所表明的,也是任何一个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政党所不得不面对的。
从特殊性上说,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社会普遍发生的几件大事,又使得我国的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显得非常尖锐和紧张。主要的是三件大事:这就是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所引发的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土地征用所造成的农民失地、城市房屋拆迁所形成的居民失房。这失业、失地、失房,学术界称为“三失”。这三件大事直接间接都是政府行为主导的,因而导致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紧张。其他还有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农民工无保障处境和不正常劳资关系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等。现在的信访、上访、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上述这些问题有关。 上述矛盾要是应对得当、处理得好,社会就能保持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是应对失当、处理不好,就会造成社会动荡,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另外,我们的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中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加重了党群矛盾、官民矛盾,使得本来已经尖锐的这类矛盾更加尖锐。
4.社会矛盾的互动——趋向激化诉诸冲突。
现在,社会矛盾的互动方式往往采取激化、尖锐、甚至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激化的方式日趋多样化、暴力化、群体化。激化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些矛盾,因为涉及切身利益,很容易激化,有些本来是小事,由于没有及时化解而激化。还有就是矛盾主体双方都没有经验,比如说劳资关系:我国的私人企业主阶层,绝大多数都是上世纪80年代后先富起来的。我们的农民工阶层,也是上世纪80年代后扩大起来的。双方对如何处理劳资关系都没有经验。有些资方做得很过分,普遍的是工人工资长期保持低水平,一年算一次的年工资、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等现象较普遍。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利益,走正常的渠道难,于是就走极端,进行报复,或引起轰动效应以求解决。种种激化的社会矛盾又相互作用,极大地影响社会的和谐氛围。
5.社会矛盾的表达——维权目标手段脱节。
矛盾的表达往往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维权形式,而维权的目标和手段常常脱节。这就是说,维权目标的正当性与维权手段的正当性不是必然统一的。如果正常维权成本太高,那就肯定是鼓励人、刺激人用不正当的手段维权,会助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风气。
现阶段在民事案件年年大幅激增,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如何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调解职能,要在审判工作中运用自愿、合法的调解的方式,及时、妥善调处大量民事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我们法院工作现阶段的首要任务。
1、牢固树立司法为民观念,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本院党委及上级领导下发的各项学习文件,自觉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政治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和调解功能的认识。一定要清楚认识到,加强民事诉讼调解,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毋庸讳言,有些法官就存在一种狭隘的办案思想,只管解决当事人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请求,案件一作出裁判就与其无关。有些案件,从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似乎法院的工作无可挑剔。但由于当事人对裁判的不理解;或对法官言行不满;或还存在反感、报复等思想,导致引发新的矛盾。如果法官仅解决自己所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不顾由案件引发的其他矛盾或隐患,就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因此,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而不是只解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所涉及的社会矛盾具有多维性,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发矛盾,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这是法院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二是次生矛盾,即原发矛盾出现后,当事人在解决原发矛盾的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比如,在解决原发矛盾时双方伤了和气产生积怨,甚至大打出手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三是派生矛盾,这一矛盾并非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而是发生在当事人与法院(官)之间,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官)心生不满、甚至与法官产生冲突。次生矛盾、派生矛盾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到,并非矛盾的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种矛盾可以轻视。如果后两种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社会稳定,同样必须引起法官的充分重视。
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得到群众的认同,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同时下工夫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和谐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避免民众有对立情绪。从法官这一方而言,法官要放下官架子、亲近民众,让民众觉得自己好说话,从而愿意采取合法、平和的方式积极与法官一起解决矛盾。二是法官要全面解决矛盾。从时间维度来讲,就是法官不仅要解决以前发生的矛盾,还要解决起诉后发生的矛盾;从空间维度来讲,不仅解决在法庭上的矛盾,还解决法庭外的矛盾;从主体来讲,不仅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解决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当事人与法院(官)之间产生的矛盾。唯其如此,法官才能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
2、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规范民事调解工作。
要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防止把调解作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手段,防止片面、机械的理解和执行调解制度,把调解工作简单化。坚决杜绝违法调解、强行调解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确保司法公正。
3、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在民事审判中,经办人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理程序,充分把握调解时机,适时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促进了调解率的提高。如: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等。
4、突出重点,加强对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民事案件,注意在开庭审理时认真做好先行调解工作,这将取得明显的效果。
5、找准个案特点,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
在调解过程中,注意选准调解的突破口,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6、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要搞好调解工作,必须要提高法官审判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要使民事审判法官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和其他知识的学习,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有牢固扎实的审判业务功底,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的法官,为做好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还要求法官工作作风要公正严谨,树立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运用易位思维的方式,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调解方案,使各方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从而达成调解合意。
目前中央强调要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调解工作,无论对法院工作还是社会稳定发展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