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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段平凡而光荣的岁月
-------一个老法官的回忆
作者:秦成章  发布时间:2012-11-20 11:42:44 打印 字号: | |

       我是1962年6月由工业战线调到法院工作的。当时分配在武圣宫法庭任助理审判员。1965年开展政法四清后调到县院,先后在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办公室工作。1982年调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至1987年。1987年6月又调回法院,担任协理员(正科)至1992年4月在法院退休。

       从1962年进法院到1992年退休的30年中,除到县人大法工委工作五年外,在法院工作25年,回顾这25年中,我印象和感受最深的是在法庭工作的三年。当时的武圣宫法庭管辖武圣宫、麻河口、厂窖三个乡镇,法庭配有两名干部,领导明确由我负责。法庭的主要任务有两大项:一是及时依法处理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二是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抓好基层调解组织。从办案角度讲,当时因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好,到法庭的案件不多,但案件质量要求高,每件案子一般要具备“六有”,即有原被告口供,有当事人亲属意见,有当地群众座谈,有当地党支部的意见,有调解笔录,要判决的有领导批示。完成办案任务是硬指标,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工作是比较艰苦的。具体体现:一是靠步行,有时还要穿草鞋走路。法庭没有交通工具(后期配了一辆旧单车),每件案件都要下到当事人所在地调查处理,远的地方来回百华里,要完成任务,每天都是背着办案袋步行,风雨无阻,有时碰到雨天还要自费买草鞋穿,防止摔跤。二是吃碰饭。当时国家粮食紧张,用粮要计划,法庭干部一般都在公共食堂买餐票开餐,因办案工作的需要,经常不能按时到食堂开餐,那就只能到基层干部或群众家中吃碰饭,每餐两角钱、三两粮票,有时碰不到,就只能饿一餐,这是经常的事。三是睡搭铺。因办案经常要深入到当事人所在地,有时搞调查、座谈、调解,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只能等到对方收工后才能进行,如果问题复杂一点,有时需要二三个小时,天晚了,回法庭路程远,或者碰到下雨天,就只能就地睡搭铺,一般睡在调解主任或支部书记家里的时间多一些。

       我至今还记得,一九七五年六月原武圣宫公社五七大队一生产队青年妇女邓某向法庭起诉要求与丈夫丁某离婚,理由是夫妻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相骂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那个年代,女方要求离婚的不常见,我们经调查得知他们结婚只三年,生育一男孩,感情一般,夫妻矛盾加深主要是女方与男方姐姐(老师)关系不好而引起,在夫妻闹矛盾时双方的父母都偏袒自己的儿女,因此积怨加深。男方及其父母认识自己不对,要求法庭做好工作和好夫妻关系。女方则说自己父母是支持自己离婚主张的,要和好必须要男方亲自到岳家做父母的工作,取得父母的谅解,可以考虑和好夫妻关系。但男方要到岳家认错讲好话,好像面子过不去,同时顾虑岳父母不会接待,难以取得谅解,因此不想去。我当时和庭里同志一合计,只要能和好他们夫妻关系,法官可以带他走岳家。邓娘家住安乡县,武圣宫对面的安昌公社相距有五六十里路走。我们约定丁某了礼物陪同他走岳家。当时,天气不好,我们陪着在雨里站了很久,岳父母最后碍着我们苦口婆心隔窗说教的面子才开了门,丁某老老实实检讨自己要负主要责任,并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改正,搞好夫妻关系。气氛由最初的尴尬,冷淡到后来的亲热,似乎天也说动了,出门时,太阳也出来了。这对破镜成圆的往事在当地还曾传为佳话。

       总之,法庭干部每年365天,除春节放假三天外(还要在家待命),其余时间都是日夜工作在一线,平时既无任何假期,也无任何加班费,更无其他名义的津贴补助,艰苦奋斗在基层,工作争上游,乐观向上,无怨无悔。这是我亲身经历的点滴感受。

责任编辑: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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