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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了手机 丢了自由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3-04-02 10:13:06 打印 字号: | |
  在网吧,在商场,人们往往会对一些随身携带的小物品疏于管理,殊不知,这个时候往往给了梁上君子们绝好的作案机会。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捡”手机案。

2012年11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至南县南洲镇“地平线网络会所”,一个空着的二座电脑桌上有一部用数据线连着电脑主机的黑色三星i9100型手机在充电,便装模作样坐到该机位假装玩游戏,等离该座位不远处的手机机主起身去网吧前台买东西时,被告人李某迅速拔下手机数据线,连同手机一起放进自己提着的一白色塑料袋后,扬长而去。案发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首先狡辩手机是其在网吧内“捡”到的,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某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南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认为自己只是“捡”到了一个手机,并不构成犯罪。殊不知,“捡”了手机,丢了自由。可见,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来源:南县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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