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利用收现金和留下部分调鱼款作为养渔户饲料预付款的形式,与周某、谭某、罗某等十余名养渔户达成口头鱼饲料购销协议。被告人程某将收取的部分预付款用于鱼饲料供应,部分预付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共计434 487元的鱼饲料购销协议无法履行。2012年4月,被告人程某逃匿至广东省河源市。经网上追逃,被告人程某于同年6月20日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了部分预付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悔罪表现及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