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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未成年,抢得六百块 痛失自由身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3-04-08 16:25:29 打印 字号: | |
  不同年龄的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意义的认识程度和控制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在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就不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有犯罪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多人以为年幼无知,犯了错可以逃过法律制裁,其实不然。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2012年8月5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邀集被告人彭某、许某、周某、胡某、周某某在南县南洲镇城区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方式抢劫作案三次,抢得被害人张某、高某、刘某某等人现金共计185.5元。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一伙共同挥霍。其中被告人陈某、彭某、胡某参与抢劫作案三次,抢得现金185.5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抢劫作案二次,抢得现金155.5元;被告人许某参与抢劫作案一次,抢劫现金30元;被告人周某参与抢劫一次,抢劫现金15.5元。

  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彭某、周某、胡某、许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犯罪时,被告人周某、胡某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许某、周某某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如下判决:陈某和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许某和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南县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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