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追求周某,当初颜某不惜将财产悉数给了前妻,换得自由身住进了周某的房子,和周某做起了合法夫妻,然而天不遂人愿,不过两年时间,两人又劳燕分飞,颜、周协议离婚之后,一无所有的颜某一直住在周某的房子里不肯搬走。无奈之下,周某诉至法院,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颜某从周某的房屋内搬出。
原告周某于
南县法院认为,原告周某从刘某某处购买的位于南县南洲镇建设街的房屋一套系原告再婚前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颜某与原告周某离婚后,继续占有原告的房屋居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排除被告的占有妨害行为。被告颜某提出要原告给予10万元补偿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法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法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