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朋友义气”,康某不惜铤而走险,私刻公章为朋友担保。不料,不仅因此丢了铁饭碗,而且还得承担朋友175万元的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近日,南县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
康某与刘某是好朋友。2009年12月9日,刘某为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与李某、董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向李某、董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刘某每月支付当月分红人民币6万元。李某和董某提出需要单位担保才行。刘某找到康某,希望他能帮忙。康某系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便私刻了公章,以信用社的名义为刘某担保。刘某陆续归还了一部分借款后,便因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啷当入狱,李某、董某便将刘某、康某共同告上了法院。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董某虽与被告刘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出资200万元,但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的所有债务和法律责任,只获取每月6万元的分红款,表面上虽冠以合作协议,但从该协议的内容、形式看,完全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告与被告刘某是名为合作出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依法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定性处理。双方每月60 000元的分红款的约定,其约定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康某明知印章是伪造的,且信用社没有对外提供保证的授权业务,而在合作协议书担保方处签名,是其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遂判决被告刘某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 756 790元及利息,康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