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清洁,很大程度依靠我们的环卫工人们起早贪黑的辛勤劳动,然而一些城市黑手居然把苗头对准这些必不可少的清洁工具,不但给国家财产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而且给城市清洁工程带来了居多不便。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环卫车案,被告人梅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9月下旬至同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梅某在南县南洲镇城区街道,采取剪断链条锁的手段,先后盗得南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放置在路边的垃圾收集车16辆。被告人梅某将所盗垃圾车拆解后变卖给废品收购店,得赃款1600余元,已被其挥霍。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垃圾收集车价值共计11 008元。2012年11月23,被告人梅某在南县南洲桥附近一水泥砖瓦厂旁的农田里拆解垃圾车时,被南县公安局九都山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审查,被告人梅某交代了自己盗窃犯罪的事实。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