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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好处费”不成变敲诈 获利不成反获刑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3-04-25 14:46:04 打印 字号: | |
  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本来是件很普通的事情,可是有人却要在帮忙之后索要“好处费”,索要不成,就改敲诈勒索,并最终使自己获刑。近日,南县法院就处理这样一件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程某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某、孟某某与被告人程某都是朋友。2012年3月份,张某某找到被告人程某,表明其想请程某帮忙垄断南县所有废机油收购,并承诺事成后给程某一万元好处费,程某表示同意。4月份,张某某因没有再承包炼油厂便向程某说明情况,并表示不需要帮忙了。被告人程某以此为由多次打电话找张某某索要一万元,张某某被迫给付800元。5月份,被告人程某带人到张某某家,手持剪刀相威胁逼迫张某某给付钱财,后在南县南洲镇沿湖路某餐馆继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张某某给付现金3000元。

  2012年6月份,孟某某找到被告人程某,表明其在建新屋地脚梁走形,想请程某帮忙找包头返工。当晚两人找到包头,包头同意加固。被告人程某借此以伤害孟某某及其家人、破坏孟某某所承包工程相威胁,迫使孟某某先后五次给付现金5100元。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县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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