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某可真是满面愁容,日日唉声叹气。悔当初,为了解一时之气,怒持砍柴刀将同镇的生产队队长陈某种植的十棵桃树的树干砍断,使得自己不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2000元,还被南县法院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3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垦荒的农地被征用后,不满南县某某镇某生产队队长陈某对相关赔偿事宜的处理,为泄愤,持砍柴刀到某村田地上,将陈某种植于此的其中十棵桃树的树干砍断。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86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南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给陈某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谅解。
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愤报复,毁坏他人种植的果树,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