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紧扣调解主旋 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南县老科协政法分会调研组  发布时间:2013-06-09 11:03:16 打印 字号: | |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人流物流经济流不断加大,各方利益冲突,各种矛盾凸显,纠纷化解难度大。南县法院始终把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构建多元化大调解机制,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事了案结人和。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590多件,其中调撤3800多件,调撤率达64%,为当事人调出了一首又一首幸福的歌。

一、庭前调解,情理共融

南县法院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亲情、友情为重,疏导当事人情绪,促使案件成功调解,尽一切可能为当事人不对簿公堂创造条件,将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该院受理贺某等23户业主与南县某房地产公司、南县某建材市场门面租赁合同纠纷案。双方约定租期为8年,前5年租金固定不变,后3年租金随市场价约定。合同履行5年后,23户业主要求提价,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提价过高,达不成协议,便扯起“还我门面”的横幅,搬上铺盖睡在门面大堂上,导致门面停业,冲突激烈,惊动县政府,一时闹得满城风雨。23户业主诉至法院后,法官深入实地了解案情,用业主认可的态度倾听诉求,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先后6次组织三方当事人协调,从法理、情理上疏导,最后三方达成“解除23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租赁合同、解除建材市场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租赁合同、重新由23户业主与建材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的一致意见。案件在诉前顺利调解,平息了持续三个月的闹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事后23户业主集体制作一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锦旗送到该院以示感谢。

二、换位思考,息诉止争

在民商事纠纷调解中,法官一方面要有意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另一方面法官自己与当事人也要进行换位思考,以寻找协调和解的突破口。20131月,杨某和徐某各自骑摩托车在公路上相撞,致使杨某十级伤残。杨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和负连带责任的财保公司赔偿15万元。经交警事故认定:该事故杨某应负主责,徐某负次责。承办法官接案后,本着为民办事的“公心”和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良心”,以情调解,定纷止争。起初徐某认为事故杨某应负主责,自己不应赔钱。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徐某:“假如这场车祸是你受了伤,虽说你应负主责,你又会是一个什么想法?毕竟对方是因为你的摩托车已致残,你要多替对方设身处地想一下。”财保公司起初也不愿多拿钱,法官从关爱弱势群体的角度引导财保公司负责人:“杨某家境困难,事故中又致残,保险公司要以关爱之心依法协商处理这起事故赔偿。”在法官耐心、细心、热心的劝说下,最终由徐某赔偿1万元、财保公司赔偿9.8万元,一次性到位调解结案。本案750元诉讼费,杨某应负责550元、徐某应负责200元。调解结案后,杨某主动提出:“750元诉讼费由我一个人承担。”所有当事人被杨某的这一主动乐得开怀大笑,此案得以实现事了案结人和。

三、利弊剖析,和解双赢

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法官要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剖析案情,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达到双赢调解。70岁的罗某做客时被酒精烧伤头部,当亲属将罗送到无证照的烧伤科诊所彭某处治疗时,彭某因采用完全没有科学根据的救治方法导致罗某不幸身亡。事发后,罗某亲属要求彭负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80万元。彭某虽承认全系自身之错,但无经济赔偿能力,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罗某亲属多次到村、镇、县政法委闹事。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领导先后四次组织协调,县政法委领导出面做工作,法官从权衡利弊反复剖析:罗某亲属要视被告经济赔偿能力适可而止;彭某如不取得罗某亲属的认同,将有可能被追加刑事责任。双方在法官释明法律、宣讲政策的触动下,彭某及其子女多方筹款,赔偿罗某各项损失费15万元而调解结案。平息了一场轰动县城上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

四、亲情疏导,解冻纷争

随着外出务工人员逐渐增多,城乡离婚案件的比例呈逐年攀升态势。法官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妻离子散,重致家破人亡。如何妥善处理婚姻纠纷已成为一线法官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法官在受理婚姻纠纷案件时,要多用法理、真情启迪当事人的良知,达到调和的目的。南县近三年共审结婚姻纠纷2113起,其中调撤1383起,占审结数的65.4%。如20133月,女性彭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8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熊某离婚。法官承办后深入实地调查,发现彭某7年前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熊某在深圳打工,婚生14岁的儿子留给祖父母抚养,因缺少父爱母疼导致产生抑郁症,在校打架闹事,校方管不住,辍学回家后病情加重,转至深圳住院治疗。法官针对这一情况,用亲情唤起良知,劝导彭某:“你多年离家出走,使孩子长期得不到母爱,以致他患上抑郁症,现在儿子重病在身,正需要母爱的时候,你却提出离婚,你为什么不尽一点母爱的责任来挽救儿子垂危的生命呢?”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彭某的眼眶湿润了,终于放弃了离婚的诉求,主动提出到深圳医院照顾住院的儿子,尽一点母爱的职责和义务。在场旁听的孩子的祖父激动得老泪纵横地说:“法官的一番话,挽救了我们这个家,有母爱唤醒儿子,我孙儿一定会很快好起来。”熊某脸上绽放出了久违的幸福微笑:“法官的真情为我挽回了失去多年的妻子。”

五、善借外力,巧解纠纷

民商事纠纷往往社会关系复杂,单凭法官坐堂审案有时很难奏效,必须走出法庭才能平息事态。善借外力要讲究一个“巧”字,对需要乡镇和部门领导参与协调的,承办法官应向分管领导汇报,通过领导层面沟通,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效;善借外力要讲究一个“准”字,要根据不同案件需要,借助不同的外力,达到迎刃而解的效果。南县德昌公园是湖南省红色旅游重要基地,残疾人周某租赁了德昌公园内一块地皮建了一个舞厅,已经营多年,舞厅破烂不堪,严重影响德昌公园形象。公园在进行整体开发时,周某的租赁期已逾9个月,公园领导多次敦促拆走舞厅。周某声称向公园索要10万元才肯拆走,阻碍公园整体建设的进程。公园只得将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受案后考虑周某是残疾人弱势群体这一特征,邀请镇政府、县残联等单位领导出面协调,县残联从关爱残疾人生活困难考虑,在助残经费中列支3万元补助给周某,同时法官对周某释明法律,如若再不搬走,因合同已逾期可强制拆除舞厅。由于县残联的关爱、镇政府的疏导,周某自动拆除了舞厅,公园在原址上新建了一座新颖独特的戏楼,为公园锦上添花。负责公园建设的原县委书记段新宇赞赏:“南县人民法院又一次为南县的公益事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六、刑事和解,化解矛盾

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件中,慎重采用新刑诉法的刑事和解程序,能很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被告人姚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证的情况下,借他人越野车上路行驶,将一骑自行车的女中学生周某撞伤,致周某构成四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应负事故的全责。案发后,姚的亲属多方借款,筹措了7万元现金给周某作治疗费用,而被害人家属提出要赔偿金56万元,并多次到县委、政府、人大、政法委闹事。案件诉至县法院,办案法官纵观全案认为:该案刑事部分依法好判,但民事赔偿金额相差7倍之遥,且被告人家住农村,家境不好,依法下判后,案结事难了,被害方必会上访告状,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法官在认真审理案件时,发现姚某肇事车是从长沙朋友刘某处借来的,法官不辞辛劳驱车长沙,找到车主和保险公司负责人,反复宣讲相关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经和被告方三人多次协商,最后达成由车主刘某赔偿25万元、长沙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姚某赔偿18万元共计54万元赔偿款的协议,民事部分圆满调解结案。受害方家属十分满意,请求南县法院对姚某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姚某投案自首的情节,赔偿的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从轻判处姚某缓刑,该案判决后社会反响好,维护了一方稳定。

南县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理念;坚守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奉行爱岗敬业、司法为民的精神;发扬深入基层、依靠群众的作风,积极拓展审判职能,凝聚庭内外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为“平安南县”的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南县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刘?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振兴东路2号

邮码:413200

电话: 诉讼立案:0737-5821228 0737-5236826 办公室:0737-5221613

民意沟通邮箱:hnnxfy_mygt@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