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是中国传统的团圆之节,侨居、外游的人们总是会选择在这样的节日和家人共享天伦。为了让反目成仇的两个好兄弟了却心病,握手言和,南县法院的执行员们毅然放弃休息时间,通过两天的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李某和侯某本是战友,两人感情很不错。后来双方因为一个买卖合同发生了纠纷,兄弟两反目为仇,闹得不可开交。南县法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李某与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候某去向不明,南县法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查封被执行人轿车一辆,但因无法掌握该车所在具体地址,申请方亦不能提供,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亦没有余额。故而法院告知李某,由其提供被执行人去向、财产线索后法院再予执行。并作出(2013)南法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仍无法执结的情况下,对案件作暂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制度。因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情况微乎其微,在申请执行人不能确切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主要是通过采取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储蓄情况、深入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其财产情况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掌握其履行能力。如果法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基本上只能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主要是针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而言,为解决结案问题而创设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终结,也是一种合法的结案方式。
2013年6月11日下午4时,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反映在长沙市芙蓉区发现侯某所有的车辆,法院积极组织执行人员自行垫付费用前往长沙就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扣押,并将车辆扣押至南县人民法院。为了迅速处理好本案,虽是节日期间,法院仍马不停蹄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也许刻意回避的双方终于有了静心坐下来交流的机会,也许法院执行员们的辛劳促动了双方,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侯某作出还款方案,李某就本案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法院扣押车辆退还侯某,两人终于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