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南县知名企业“陈克明面业”上市,南县亦被誉为“挂面之都”,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以此为商机干起了不法勾当。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制售假“陈克明”面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1年9月至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曾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散装面和其他品牌面上使用“陈克明”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认各自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