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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陈克明”面条 获刑并罚20万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3-06-17 08:54:13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南县知名企业“陈克明面业”上市,南县亦被誉为“挂面之都”,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以此为商机干起了不法勾当。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制售假“陈克明”面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19月至2012126期间,未经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被告人赵某在长沙市万家丽路“东方新城”小区一仓库内、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路“米地亚家园”D31102室内,单独或雇佣被告人曾某和庞某(在逃)等员工,采取购买散装面条或其他品牌面条后,用假冒“陈克明”注册商标包装袋重新包装,制造假冒“陈克明”注册商标的“强力精细挂面”、“香菇风味挂面”“长寿挂面”“如意挂面”四种面条,并销售到长沙市高桥粮油市场、竹山园粮油市场、马王堆粮油市场的七家销售门店,从中赚取差价。20119月至2012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共计制造假冒“陈克明”注册商标的面条271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244 084元。20129232012126期间,被告人曾某受赵某雇佣,帮助其制造假冒“陈克明”注册商标的面条达690件,非法经营数额达62 284元。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曾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散装面和其他品牌面上使用“陈克明”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认各自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县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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