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随着法槌一声落下,余某向被害人家属深深鞠躬,连声道谢。
余某是一位湖北的“80后”货车司机。2013年1月14日18时许,余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由南县南洲镇往南县浪拔湖方向行驶,行至湖南省S306线195km路段与对向来车会车时,因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将前方由右往左横过公路的行人廖某撞到致伤。余某立即下车查看,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将廖某送到医院抢救。然而,廖某由于伤势太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余某主动向南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与死者廖某的家属廖金良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85 000元。死者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余某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发生犯罪的危险和在其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