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庭前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李某当庭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金15000元,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王某和李某都是“90后”,两人于2011年元旦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没多久,李某意外怀孕了,这本是一件喜事,可也让“90后”的小姑娘感到无所适从。李某的父母亲知道这件事情之后,便催促他们两订婚,王某立刻同家人及媒人将彩礼金3万元和一些结婚物质、红包等交给李某。后王某因一点琐事同李某的母亲在电话通话中语言不合而导致矛盾。之后李某未经王某同意进行了人流手术且拖延结婚时间,再后来就与李某切断了所有联系。现李某不同意结婚,王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订婚彩礼金及所用费用共计4万元,并由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拿到这一案件后,法官仔细翻阅案卷材料,看了王某的诉状和李某的答辩状以及他们各自提供的相关证据之后,找到问题的症结:王某要求返还彩礼,而李某不同意。给他们做庭前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王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法讲,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但同时也希望王某为李某考虑一下,照顾一下女性,毕竟她也不容易。希望双方能够认真考虑,妥善处理问题。在听取了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双方最终达成上述一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