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具有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作为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化解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创建一种安定和谐的行政管理环境,是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2012年,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45件,执结123件,以执行和解的方式执行完毕的案件115件,和解结案率达到79%。这是行政庭通过对非诉执行案件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审查、执行力度所取得的收获。如南县工商局申请执行某农机科技有限公司的缴纳工商处罚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符合立案条件,行政庭迅速立案后,次日就向当事人送达了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并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工商罚款,18天内顺利执结了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