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出于朋友义气帮他买了个手机,让他跟家里人联系,没想到却给我带来了牢狱之灾。”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窝藏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明知胡某(已判刑)系杀害张某的在逃犯,但是出于朋友义气,为帮助其逃匿,在南县三仙湖镇街道购买了一台新手机并办理了一张新手机卡方便胡联系家人准备逃跑,致使胡某作案后没有及时归案。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胡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被告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邓某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亦不致对其所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