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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被告的调解
作者:姚赛  发布时间:2013-08-07 08:33: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有九个被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使十位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王某某经邻居刘某某介绍于2012416日到被告唐某某、孙某某、朱某某三位房屋联建户发包的,并以被告南县某某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建的,由被告某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南县茅草街镇康富路北侧、迎宾路东侧的建筑工地上给一楼楼顶,即二楼楼板装模。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同日上午十时许,由于撑木上的竹跳板突然滑落,原告王某某不幸从二楼装模处跌落下来,当即左腿不能动弹,被工友及被告孙某某先后送往南县茅草街中心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花费三万余元,经益阳赤沙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某某已构成九级伤残。双方经南县茅草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南县人力资源社保局不予工伤认定,遂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历时一年多,调解委员会几经调解未果,原告申请追加了三个被告,被告方申请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几经波折,面对“一个原告 九个被告”,调解难度很大。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法官很快找到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告认为被告应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已赔付1万多,尚需赔付9万余元。而被告方认为原告只在工地工作了一上午便出事,就要自己赔付10余元,实在想不通,而且原告有农村合作医疗可报销,自己完全不必全部负担那么多钱。调解现场双方一度僵持不下,九个被告你一句我一句,都在为自己抱不平。

最终,经过两位法官在与原、被告方之间多次沟通,长达四个钟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各退一步,确定了一个让彼此都满意的赔偿金额,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方在810日前赔付原告4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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