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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刑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力度
作者:李泱泱  发布时间:2013-08-29 10:20:48 打印 字号: | |
  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犯罪职能的同时,十分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开庭审判之前就达成调解协议,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以及执行工作的压力,还有效地节省了审判资源。

一、 准确把握双方争执焦点。

办案人员在调解前充分熟悉案情,了解案件的起因、事发经过及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程度、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责大小等;掌握案外情况,充分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家庭状况、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详细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最后想办法弄清楚双方的“底牌”,即原告人的最低赔偿要求及被告人的最高赔偿能力,了解双方的差距后调整双方的期望值,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二、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为主,在交通肇事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害人死亡,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而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往往处在对立和对抗面。在当事人处于情绪、情感严重对立的矛盾中时,认真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诉说,让他们把自己心中的愤怒完全宣泄,通过完全倾诉后,当事人就会有轻松的感觉,情绪就会平静,这时当事人就会渐渐趋向理智和冷静。在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过程中进行劝说,在劝说的过程中又进行引导,最终让他们理智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这也是一种心理疏导或心理治疗。

三、改变当事人的态度。

在调解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当事人态度的转变,就不会有调解的成功。从某种意义上讲,调解就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观念,改变不正确的态度,从而达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的目的。要让当事人改变态度,也需要有一定的技巧,在南县法院刑庭流传着这样一句口诀:“宽严相济,把握分寸,该说话就不闭嘴。”也就是说,什么话不能说、什么时候该说什么话、什么时候该软、什么时候该强硬等,都会影响到调解的成功。

四、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

办案人员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相关单位,寻求支持和帮助,如调解委员会、交警队等,借助他们的力量来促成调解。如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愿意赔偿,但赔偿能力有限,承办法官积极和县交警队、被告人所在乡司法所联系,找到其亲戚、朋友,让他们共同想办法帮助赔偿。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最终,被告人的亲戚、朋友愿意借钱给被告人,帮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拿到130000元赔偿款后,被害者家属连连赞叹:“原本以为王某某被判刑就拿不到赔偿款,没想到这么快法官就帮我们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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