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本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妇人,开了一家便利店,过着平淡的生活。可却由于一时贪心,在自己便利店里卖起了气枪铅弹,使自己年过六旬,还摊上了牢狱之灾。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买卖弹药罪,依法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汤某从何某(已判刑)处购得气枪铅弹100包共计约11000发,放置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南县茅草街镇的“便民商店”内销售。2013年3月29日,南县公安局民警从该“便民商店”内现场缴获气枪铅弹40包共计4400发。 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非法买卖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汤某的悔罪表现,考虑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