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不问自取视为偷”。然而总有些人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而顺手取走他人钱财。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3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在南县南洲镇林荫路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之前取款的被害人许某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交易状态仍在进行。经查询卡内有余额28 000余元,被告人段某遂将许某银行卡内的存款取走6000元,并试图将卡内存款5000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但需重新输入密码致使操作失败,被告人段某遂将卡取出并丢弃。
2013年7月9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许某报警,遂于同年7月16日将被告人段某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许某现金6000元。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段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