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刘某却偏偏屡教不改,出狱后却又干起了“老本行”,半年内疯狂诈骗32.7万元。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刘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没想到,刚出狱不久,他又在半年的时间里疯狂诈骗32.7万元。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虚构卖房、卖土地、解决工作等事实,在取得他人信任后,诈骗他人现金327 00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2012年8月9日至12月,被告人刘某虚构能帮助被害人易某的岳母办理社保的事实,取得易某的信任,骗取其现金30 000元。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虚构有土地可以出卖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熊某的信任后,骗取其现金42 000元。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虚构能帮助安排工作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分四次骗取其现金共计45 000元。2013年2月8日,被告人刘某虚构有房屋可以出卖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周甲、周乙的信任后,骗取二人现金共计 100 000元。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刘某虚构能够帮助购买土地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周某的信任后,分两次骗取其现金共计 110 000元。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