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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残疾车补贴 二被告均获刑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3-10-18 10:07:31 打印 字号: | |

回收营运残疾车,并给与补贴本是一项利民惠民的政策,可是有人却在这件事情上动起了歪脑经,想趁机赚一笔。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彭某本是一个个体工商户,过着体面而平淡的生活。20136月,被告人彭某得知南县政府回收南洲城区营运的残疾车并给予补贴的政策后,找到被告人王某(系残疾人)共同商量利用王残疾人的身份,两人合伙冒名领取残疾车补贴。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虚假购车协议,并于713将被告人彭某的一名江南奥拓车以王某的名义上交政府,并骗取残疾车补贴9000元。被告人彭某分得赃款7800元、王某分得赃款1200元。后王某、彭某分别于201373087主动到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将全部赃款退还。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王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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