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秋雨蒙蒙,南县法院民二庭庭长彭勇军带领办案法官来到南县浪拔湖镇太阳村就一起鱼池承包合同纠纷进行现场调解,经过一上午耐心细致的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在法官们的见证下被告法定代表人程某将195000元补偿款交到原告江某手中。至此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审结.原告江某紧握办案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法官解了我的燃眉之急”!
2006年1月,原告江某向被告太阳村委会承包渔池16.6亩并签订《企业渔池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承包期20年,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政策性征收,对原告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补偿。”2009年8月,原告江某所承包的渔池因修高速公路被依法征收。原告江某获得青苗和房屋补偿费29300元,被告太阳村委会获得其他补偿费520000元。被告认为所获补偿过少且被告没有退还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承包款21250元。为此,江某多次去政府上访,政府也多次派人组织调解,但矛盾始终没有化解。原告遂将被告太阳村委会起诉至法院。主办法官对该案极为重视,多次前往案件争议地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被告太阳村委会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95000元,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