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法院判决一起身体权纠纷案,该案系狗为护主人咬伤邻居,法院判决狗主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张某、李某各项损失计2245.8元。
李某、张某、李某与陈某系邻居,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该致害行为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被告才能免责。本案原告与被告因相邻关系发生争执,在被狗伤害过程中原告并不存在过错,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实际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