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由于该案比较特殊,原告与被告不仅是好友更是亲戚,案件要是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影响两个家庭的和睦关系。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就多次找原、被告进行调解,但是被告始终一口咬定没有让原告帮忙,是原告自己的错,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原告有电话录音,有证人证言证明是被告请求原告帮忙开车送东西的,而且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报酬,原、被告之间已经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自己驾驶车辆不当,又是无证驾驶机动车,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原告也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终于承认原告义务帮工的事实,对原告受伤表示歉意,但是由于家庭贫困,实在没有能力支付原告要求的赔偿。在办案法官和村委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除已支付的8000元外,还自愿赔偿原告13000元。心怀芥蒂的两家人终于和好如初,而两个亲戚好友也终于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