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法院执结了一起由益阳中院指定执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申请人人卜某、李某要求被执行人沅江市永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26万元,经南县法院3次赶赴沅江约谈双方当事人并采取强制措施,该案最终和解结案全部履行标的26万元。
2011年11月,该案在南县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赶赴沅江约谈双方当事人,由于被执行人仅同意履行标的15万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广州军区、湖南省军区及省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也分别发来执法督办函要求南县法院妥善处理。后经南县法院多次告知被执行人法律后果、教育后仍不配合执行,决定对沅江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刘学军司法拘留。拘留后刘学军承认错误并于2012年5月20日履行7万元。2012年6月18日,南县法院执行法官再次赶赴沅江约谈双方,被执行人仍表示仅有20万元的履行能力未能与申请人达成一致。南县法院执行法官依职权再次查实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请沅江市主管被执行人的相关单位参加调解。最终在2012年7月13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同意全部履行执行标的26万元。
事后,申请执行人说:“感谢南县法院,是南县法院的法官不辞劳苦多番找到被执行人做工作,才让我拿到了这26万元,谢谢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