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通常认为,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基于司法职业所固有的对法官有约束和规范作用的道德准则,是其在法官职业实践中行成的比较稳定的伦理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法官在本职工作中应遵守的伦理规范。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史尚宽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基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由此可见,法官职业伦理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能否正常发挥。
客观地说,中国是一个比较重视司法伦理建设的国家。自1995年法官法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发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法官行为规范》(2005年)等文件,并于2010年组织进行了修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对于“法官行为规范”和“法官职业准则”而言,“五个严禁”可谓是对法官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可视之为法官职业伦理之底线。职业伦理的精神内核是善德,而法官职业的善德即是公平与正义。作为法官来讲,在法官职业伦理上表现得有底线,这只是基本要求,那么应该如何才能做得更好呢?
一是法官应当加强学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加强个人学习,既是法官提高个人修养的需要,更是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需要。只有勤奋学习理论知识,才能正确理解法官职业道德原则规范,才能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打牢理论根基,明确自我修养目的和方向,把握修养的标准,加强法官的职业认同感,从而运用理论知识去践行法官职业道德。
二是法官应该抛去浮躁。当前的法官应该抛去浮躁,抛开“名”和“利”两个字的羁绊。能否经受住“名”和“利”的诱惑,对每个人而言都是一个值得终身去修炼的课题。有人形容法官是这样的一个群体:是裁决纷争,惩罚犯罪,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正义的中立者,是正义之神在人间的代表,是一把高悬在人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是,人是有血有肉的,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是肉体凡胎,法官也不例外,有着实现社会价值的个人追求,在这个过程中怎样去平衡“名”和“利”, 值得法官这一个行业去思考。法官应该抛弃浮躁,摆正心态,认真做好手中的事情,以时间积累换取成稳的心态;以人生的磨砺换取成长的养料。
三是要加强自省。子曰:“吾日三省吾身”,道德的学习和提升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内心自省的过程,这是一种道德修养上的自律精神。法官职业伦理因其远高于一般公民的伦理要求,就更加强调自省在职业伦理内化中的作用。“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自省,最重要的是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只有认识到不足,才能加以改正并监督自己以后的行为。
四是要做到慎独慎微。《礼记.中庸》上说:“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现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慎独的前提是坚定的内心信念和良心,是以自己的道德意识为约束力的。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曾经说过:“因为他无私心……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谨慎,不做任何坏事。” 法官在面临诱惑时,要增强自身的免疫力,真正做到慎独尤为重要。
慎微,即防微杜渐,《后汉书:陈忠传》曰:“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汇针芒。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识几”。“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古人说的“细微苟不慎,堤溃自蚁穴”,讲的就是慎微的道理。与慎独一样,它也是法官需要具备的基本修养。汉代哲学家王符说“慎微防萌,以断其邪。”可见,慎微,是防止贪欲萌生、斩断邪念必须坚持的操守。只有“防微”,才能“杜渐”,只有防微小之恶,才能真正做到无私欲,无邪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