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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母助儿盗窃 母子双双获刑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4-01-28 10:15:09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慈母多败儿”。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母亲蔡某劝说其儿子谭某归还盗窃的存折未果,反而帮助谭某取出存折上的现金。最终,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蔡某被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天,被告人谭某来到南县南洲镇林荫路龙某经营的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玩耍,龙某因有事外出,要其帮忙照看一下店子。其间,被告人谭某乘机将龙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身份证、一张中国银行存折和一张邮政银行存折盗走。随后,经查询,被告人谭某得知所盗龙某中国银行存折中有存款11 900余元。谭将此事告知了其母被告人蔡某,蔡某劝其归还未果。被告人谭某假冒龙某的儿子,持龙某的身份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出龙某的死亡证明,再持龙某的身份证及死亡证明到南县公证处开遗产继承公证书。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告人蔡某确认情况时,蔡某按照谭某的吩咐,谎称龙某系其丈夫,已死亡,遗产全部由其子谭某继承。公证处工作人员遂为其开出一份继承权公证书。之后,被告人谭某持以上材料将龙某中国银行存折内的11 934.66元现金取走。作案后,被告人蔡某分得赃款500元。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已退还了全部赃款,对二名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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