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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钻石分赃是假 设套诈骗才是真
作者: 刘?  发布时间:2014-02-07 10:24:47 打印 字号: | |

     “天上掉馅饼,地下有陷阱”。路上捡到一个“钻石戒指”,本以为是捡了一个大便宜,却没想是掉进了一个诈骗的陷阱。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某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伙同“阿强”(在逃)窜至南县南洲镇沿湖路,欲寻找作案目标伺机诈骗。当日13时许,二人看见被害人杨某骑自行车经过,被告人张某上前假装从地上拾起一团东西,杨某见后出于好奇,下车看张某捡了什么。被告人张某故意将捡到的东西拿给杨看,是用100余元现金包着的一只假钻石戒指,张某谎称戒指价值十几万元,还对杨讲见者有份,要分钱给杨。此时,“阿强”也假装看见了,走过来要求分钱,并提出找个地方三人将东西分了。随后,三人来到南洲桥附近一无人处,被告人张某提出分给杨某、“阿强”各20 000元,但要回去取钱。张某将戒指交给杨某,要杨某、“阿强”拿出身上的钱物作抵押。杨某拿出900余元现金及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铂金项链共计价值12 515元,交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假装回去取钱,离开了现场,“阿强”随后亦乘机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张某共分得赃款2800元,已被挥霍。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主动代为退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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