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薛某由于砍树不遵守工作细则,使一同工作的程某受伤,因此,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8月17日,原告程某受被告汤某、范某雇请在南县浪拔湖镇山桥村四组砍树。2013年8月21日18时许, 程某正在砍伐树木时被同时受雇请的被告薛某砍倒的树木压倒,导致原告倒在地上碰在尚未停机的油锯上,遂酿成原告右手前臂、左膝皮肤裂创,被送到益阳骨伤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万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故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97485.87元。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汤某、范某虽没有故意,但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薛某放任安全隐患,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程某自身安全注意不够,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经法院判决由被告汤某、范某、薛某连带赔偿原告程志宏各项损失73 27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