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可是有些“村官”却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而作出触犯法律的行为。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案。被告人涂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12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涂某利用担任南县南洲镇某社区五组组长的身份,组织该组村民召开户主会,将该组村民将本组的1960平方米集体土地,分三次非法转让给他人,共获得土地转让款136万元。被告人涂某在获得土地转让金后,将钱平均分配给了某社区五组村民。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涂某的悔罪表现,考虑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