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致二轮车主受重伤,被鉴定为一个二级、一个三级伤残。近日,通过武圣宫法庭法官调解,伤者获赔35万余元。
2011年12月2日,原告钟某驾驶自己所有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县茅草街镇往厂窖镇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迎面驶来的被告陈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钟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钟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所受伤害经鉴定为脑外伤后偏瘫为二级伤残、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为三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行V-P或L-P分流术及颅骨修补术的费用约需100000元。被告陈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系挂靠于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交通事故系保险期间发生。
法院审理过程中,为使伤者及时获得赔偿,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逐一核对原告损失。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钟某326800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钟某14800元;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钟某1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