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4岁的刘某,曾因盗窃服刑四次、坐牢十九年,但其出狱后仍屡教不改,屡教屡犯,将大好青春年华全部“奉献”给了铁窗。近日,他又因为盗窃第五次坐到了法院的被告席上。南县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18岁那年,刘某第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1995年1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1997年12月2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4月1日减刑释放;因盗窃,2011年3月2日被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今年又因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2013年4月22日0时许,刘某伙同郭某窜至南县华阁镇龙某家,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龙某家的窗户钢筋板弯后,由郭某负责望风,刘某翻窗入室,将龙某妻子放在卧室立柜内的一个女式挎包盗走,内有现金50 800元,刘某分得赃款30 400元,郭某分得赃款20 400元。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