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相关证件,开设私人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受过2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构成非法行医。近日,南县法院公开宣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县南洲镇东堤尾开设私人诊所为他人进行诊疗。2012年初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李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南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4年3月,在其诊所内为病人开药、配药进行诊疗,非法获利3.6万元。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考虑到李某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