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老公向老婆借钱,用于做生意或者其他个人行为,离婚时,这笔钱要还吗?上月底,南县法院就判了这样一起案例,李某一审被判要归还2万元欠款给前妻。
经办法官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借给丈夫的钱,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只要有写借条,就可以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离婚时就要按借条来处理。
李某和妻子王某某,两人都是南县人。1998年2月,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0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儿子。
2011年9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南县法院起诉离婚。他称,婚后和妻子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后来在法官的劝解下,两人同意和好。谁料,两人此后的生活中,仍是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并且长期分居。期间,婚生儿子一直随母亲生活。3年后,李某再次将妻子推上被告席,主张离婚。
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考虑儿子随母生活的实际,遂判决儿子由母亲抚养。但一笔婚内借款,成为庭审中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原来,早在2008年,李某由于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妻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妻子。
庭审中,该笔婚内借款是否该偿还,双方各执一词。妻子王某某拿出借条作为证据,主张李某应按约还款,李某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亦为共同财产,可以不还。上月底,南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支持王某某的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李某要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