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是近日,王某(化名)却因为醉驾被南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系南县浪拔湖镇某村村民。2013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牌照为F6N460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县南洲镇立达中学路段时,撞到停在路边的牌照为H89057的小轿车,造成致两车受损,被告人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眼测,被告人王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南县公安局自首。
南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王某事后主动自首,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