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武圣宫镇某村村民樊某某聘请同村的蒋某开拖拉机搞运输,但樊某某不给付工钱,后经南县人民法院武圣宫法庭调解,樊某某当庭支付了拖欠的5000元工钱。
樊某某系拖拉机车主,后因参与某工程而聘请原告蒋某为其开拖拉机搞运输。双方于2012年5月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樊某某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聘请蒋某,合同期限为一年。蒋某工资的发放通常由樊某某负责,若樊某某外出则由樊某某的妻子王某代为支付。2013年2月,樊某某因未能按时支付蒋某工资而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尚欠蒋某工钱6500元。但后来樊某某发现蒋某之前在妻子王某处已预领了1500元。因此,双方为所欠工钱的数额发生纠纷。后经蒋某多次讨要,樊某某均以蒋某已预领1500元且擅自使用拖拉机拉私活导致拖拉机出现问题需花巨资维修等理由拒绝支付,甚至要求蒋某承担赔偿责任。樊某某的强势,让讨要工钱的蒋某无助又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于2014年5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但法官没有放弃调解,耐心细致地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樊某某一次性支付拖欠蒋某的5000元工资,并当庭履行完毕,法官当场将工资款交到蒋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