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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小伙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获刑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4-06-18 08:18:03 打印 字号: | |
  “家电下乡”本是国家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拉动内需的一项利民举措,而有人却一门心思钻这种空子,虚构家电销售,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3月3日至5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利用南县长城电脑名义,由杨某从网上购得家电下乡补贴卡后,被告人杨某根据被告人张某提供的农户资料信息编辑农户购买电脑的虚假信息输入“家电下乡录入系统”中,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0.827739万元。除上缴税金约2.4987万元外,诈骗得款8.329万元被两名被告人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杨某分得赃款1.3万元,余款被被告人张某占有。

  2011年3月至10月、2012年5月25日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从网上购得家电下乡补贴卡后,虚构多名农户购买热水器、电脑的事实,并将虚假信息输入“家电下乡录入系统”中,后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4.112661万元,除上缴税金约3.2568万元外,诈骗得款10.855861万元,赃款被被告人张某据为己有。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单独或共同骗取国家下乡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杨某在实施上述犯罪的过程中,已上缴国家税款57 555元,对上缴税款部分无主观占有的故意,可以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剔除。在共同实施的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提供虚假的农户信息、协调办理补贴手续、主导赃款的分配,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配合张某实施犯罪,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被告人杨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张某、杨某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科提出上缴的税金可以抵扣犯罪数额,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段家清提出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是从犯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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