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道:兄弟如手足。亲如手足的兄弟之情不应该有隔夜之仇,而戴家兄弟却因为口角之争引发的矛盾对簿公堂,令人啼笑皆非。
近日,古稀之年的戴大伯一家四口一纸状书将其亲弟戴二伯父子告上法庭,控诉戴二伯父子侵犯了自己全家的名誉权,并向被告戴二伯父子索偿100000元精神损失费。
2012年6月下旬,原告戴大伯与被告戴二伯因积怨,兄弟两在其父亲家时因口角言语,被告戴二伯将原告戴大伯打伤。被告戴二伯之子小戴采用QQ聊天的形式,在戴氏家庭QQ群中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2013年3月7日、2013年4月24日发送了即带有指责、又有规劝原告戴大伯一家言语。原告遂于2014年1月24日以其名誉权受到极大损害,人格受到侮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的道德品质、品行才干、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公民自身价值的外部认可,公民的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被告小戴虽先后三次在戴氏家庭QQ群发送了带有指责、又有规劝原告戴大伯一家的言语,但尚未达到恶意辱骂和恶意诽谤的程度,且只局限于一个家庭QQ群的内部,也未在社会上广为散布,亦未造成对原告人格及名誉的损害后果,就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之主张成立,故南县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戴大伯一家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