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法院最近审理了一桩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新娘婚后第一天就悔婚,法院判其退回彩礼金。
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8月初8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11日按习俗报历,2014年农历正月11日按习俗举办婚礼,婚礼第二天原、被告到被告娘家回门,被告就未回到原告处。原告为此次婚礼支付给被告彩礼现金28000元,金项链一根,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二枚,一台手提电脑价值3600元,原告给付被告及亲属红包钱5400元,原告亲属给的茶钱3000元。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将金项链一根,金手镯一个退给了原告,被告的亲属退还原告现金500元,但拒绝退还其他彩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婚约非儿戏,原告为这场婚姻支付巨大的费用,被告却在婚后第一天悔婚,最后经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虽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被告应该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现金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