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是生命的保证,而毒品是健康的刽子手。尽管“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警示无处不在,25岁的范某还是铤而走险沾染了毒品,并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南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在南县南洲镇某宾馆租住的605号房间内,容留程某、周某、张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三人与自己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范某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