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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员私自退保获刑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4-07-04 09:02: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冯某私自伪造银行保险退保授权委托书,将投保人的保险退保,私自挪用保险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银行保险部职员和益阳中心支公司营运部经理的职务之便,私自将投保人刘某、朱某、汪某等人在该公司购买的保险办理退保后,将所退保险金共计417 981元予以挪用。

  2007年10月27日,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银行保险部职员的职务之便,伪造银行保险退保授权委托书,将投保人刘某于2007年10月20日向该公司所投的5万元“金丰利两全保险”办理退保手续,所退5万元保险金被用于个人消费。

  2008年5月7日,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银行保险部职员的职务之便,伪造银行保险退保授权委托书,将投保人朱某于2007年5月2日向该公司所投的3万元“红利发两全保险”办理退保手续,所退3万元保险金被用于个人消费。经朱某多次催要,2012年9月,被告人冯某将该笔保险金退清。

2013年6月4日,被告人冯某利用担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营运部经理的职务之便,私自开设邮政银行帐户,将投保人汪某于2008年5月14日在该公司所投的“红福宝保险”办理退保手续,所退337 981元保险金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再文身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再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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