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年逾六旬的彭某因一时冲动,烧了邻居家的芦苇场,而被判处管制一年。
彭某因芦苇场承包权与叶某之间产生纠纷,心怀不满。2013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在阻止叶某组织工人收割芦苇未果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芦苇点燃,造成80余亩面积的芦苇烧毁。经鉴定,烧毁芦苇造成经济损失达34 165元。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因个人不满,故意毁坏他人种植的经济作物,造成经济损失34 165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